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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买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业务协同平台开发(一期)项目第三方
验收测评服务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09 09:29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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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3号)等文件相关要求,现将本项目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业务协同平台开发(一期)项目第三方验收测评服务。

  (二)预算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壹拾壹万壹仟贰百元整(¥111,200.00元,含税等费用)。

 二、项目服务需求

  (一)平台建设阶段,遵照有关规定规范,制订并提交详细的测评服务方案(包括对每种测评类型所采用标准、检测方法和检测工具的详细描述),根据测评方案中规定的指标和评判标准对指定测评对象(包括软硬件)实施检测,通过评估系统的需求符合性,保障本项目工程质量,为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业务协同平台开发(一期)项目验收提供重要依据。

  (二)平台终验前,按照测评服务方案要求完成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业务协同平台开发(一期)的验收测试及提交第三方验收测评报告,服务验收测评报告中应包括服务符合性检查的所有内容。

三、项目服务要求

  (一)保密要求

  在本项目实施中,服务供应商所接触到的服务采购方任何资料、文件、数据或其他信息以及为服务采购方服务形成的任何交付物,服务供应商均负有为服务采购方保密的责任。未经服务采购方书面同意,服务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本项目成果保密期限为项目结束后两年内。

  (二)进度要求

  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业务协同平台(一期)项目终验完成。

  (三)团队人员要求

  为使项目按质、按量、按时及有序实施,供应商应建立完善、稳定的项目团队、内部组织管理方式及管理机构、协调机制、技术基础,支撑保障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资质要求

  服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报价时应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1年度或2022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关资质证明。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报价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相关证明。

  (六)具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检验机构认可证书(CNAS)或省级以上(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认可的检测能力:提供相关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报价方式

  服务供应商需将报价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并进行密封,通过邮寄或现场递交的方式投递。未按指定地址投递、逾期送达的报价材料不予接收。

  接收地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27号2504室)

  接收联系人:陈女士,电话:020-83730656。

 六、报价截止时间

  2023年5月17日上午9:30。采用邮寄方式的材料送达时间以邮寄查询系统显示的签收时间为准;采用现场递交方式的材料送达时间以接收联系人的签收时间为准。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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